余值“蒸发”谁之过?外资银行理财产品巨亏纠纷不断

一场六千多万元理财产品官司,耗时两年多、律师费1000余万,最终以银行赔偿客户5300万告终。然而,这仍仅仅是一个开始。

2011年7月2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赔偿宋文洲5300万理财产品损失,并解除相关合同。根据宋文洲代理律师在法庭上的估算,如果审判日最近的赎回日赎回产品,余值约450万元。然而几个月后,宋文洲想动用资金时,却发现账户中并没有这笔钱。

“因为没有急着动这笔钱,所以一直没有过问。等到想用钱时,发现钱突然没有了。”宋文洲说。

宋文洲的代理律师毛博告诉记者,赔偿的钱是投资中的损失,并不包括理财产品剩余价值。“在庭审时法院曾询问双方,是选择赔偿损失,还是让银行赔偿全部本金同时保留剩余理财产品。当时我们的回答是都可以,而渣打银行表示,只能赔偿损失。”

4月19日,记者致电渣打银行宋文洲开户的中关村支行行长张永新,他表示根据公司规定,不能给予任何回应,其后记者向渣打公关部人士提交了问题,但只收到了一份颇为官方的回应,称“对所谓余值的主张,已超越了生效判决内容,于法无据 ”,对于记者询问的细节并未回复。

金融海啸以来渣打理财产品巨亏已经不是新鲜事,然而,此前的“苦主”们抱怨的大多因为银行高估其风险承受能力,没有完整揭示风险,宋文洲遭遇的则是银行拒绝其赎回指令,以及法庭宣判后理财产品余值“蒸发”的新问题。

账户余值之争

金融海啸后外资银行理财纠纷不断,“宋文洲案”只是其中的一例,但金额巨大。

2008年3月,宋文洲购买了两款“聚通天下”代客境外理财系列-股票挂钩可转换结构性投资理财产品,代号分别为QDSN08012E(CNY)和QDSN08017E(CNY)),均包括AB两个子计划。以QDSN08012E为例,A计划为美林1.5年期欧元银行股票挂钩可转换结构性票据,B为美林2年期欧元股票挂钩非保本结构性票据。两个产品结构类似,只是挂钩的股票略有不同。

根据产品说明书,如果A符合到期既定条件,将自动转为B,若未符合到期既定条件,随时可转换票据到期终止。子计划A的到期日为2009年9月21日,子计划B的生效日预计为2009年9月28日,到期日为2011年9月28日。

但与很多客户到期后发现产品巨亏不同,2008年5月,宋文洲已经向银行要求赎回,但渣打银行拒绝其请求。

渣打的理由是,产品说明书中的16.1条约定A计划不能提前赎回,提前赎回只针对B计划。但宋文洲出示了签约时的录音文件,渣打银行当时的客户经理曾表示“产品是可以提前赎回的”,该客户经理也提供了相关证词。

最终法庭认定,渣打银行的AB合同都应可以赎回,渣打银行拒绝宋在A计划期间赎回的请求,但在A计划转化到B计划后,宋可以提前赎回产品,却没有行使权利。所以判定渣打银行承担A计划期间宋文洲的损失,赔偿“应以宋文洲提出赎回的申请之日,至理财产品由A子计划转为B子计划,首次开放赎回日的损失为准。”

值得一提的是,在案件审理期间,随着时间的推移,理财产品A计划到期,并自动转至B计划,直到2011年9月28日B计划到期前,理财产品的余值仍然在变动中。但由于法庭认定的是所有A计划期间的产品损失,且银行提供了A计划转为B计划首次开放赎回日的产品市值,因此并不难计算。同时,法院也计算了庭审期间的最近一次赎回日的票据市值。

宋文洲和律师认为法庭的判决非常明确,银行赔偿的5300余万元是“投资额减去产品余值”计算出来的,即产品余值(450余万元)不包含在损失数额之内。“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理财委托,该产品余值仍在我名下,归我所有,仍应由我随时行使,这是最基本的常识。”宋文洲称。

他告诉记者,在发现余值不见后曾致电法官,法官回复称,这是不用写在判决书中的基本常识,而且渣打银行的律师也曾在近期专门致电诉讼案件承办法官予以确认。不过记者并未获得法官电话,也未能与渣打的律师取得联系。渣打银行对于此事的一份声明中称“对所谓余值的主张,已超越了生效判决内容,于法无据。”“就合同和判决内容的相关争议,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

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远忠律师认为,宋文洲和渣打银行签订的合同已经没有办法履行,需要解除,合同解除以后应当把剩余资产还给宋文洲。“合同解除要返还原物,没有办法返还的要赔偿。”双方的僵持仍然在进一步升级。在4月12日宋文洲给渣打银行去函后,4月17日渣打银行回复宋称:“对于您通过宋文英女士口头提出的索要QDIISN08017E(CNY)及QDIISN08012E(CNY)理财产品项下所谓余值的要求,我行已于3月27日通过电话口头明确答复宋文英女士,表示我行在该两款理财计划项下对您已不具有任何给付义务 ”。18日宋文洲再次致函渣打表示不能接受,并已将该事投诉至渣打总部,但尚未收到回复。

4月19日,渣打银行给记者的回复依然如前,但宋文洲称,渣打银行已经在寻找私了途径。

管理制度之乱

宋文洲表示,这件事让他不再相信外资银行,虽然以前认为他们是国际大银行,但发现国内和国外服务水准相差太多。在案件频发、客户不满背后折射出外资银行的管理掣肘。

宋文洲回忆称,当他签署理财产品协议时,中关村支行的支行行长和当初他开户时的支行行长已经不是同一个人,现在的支行行长又有更换。而现在的客户经理也早已不是当初邀请他开户的客户经理。

外资银行的跳槽频率普遍高于中资银行。负责银行业招聘的罗迈国际(RMG)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合伙人曹迪估计,外资银行人员的流动率大约在20%-30%,而询问100位中资银行的员工,仅有5-6个员工表示愿意移动。

“外资银行的跳槽率比中资银行高。而渣打银行的文化较为激进,主要看业绩,不管员工用什么样的目的来达到。”另一位银行业招聘顾问称,在这种文化下,招聘不论背景,员工的素质参差不齐,有的人磨合后留下,但离职的人也不少。

这种人员流动既包括上层领导也包括下层员工。“这种流动必然会对客户带来影响。”该招聘顾问向记者描述其中的逻辑:外资银行的理财产品中有很多高风险产品,如果客户没有好的收益会抱怨理财经理,理财经理不开心,有合适的机会就会离职。而下一任客户经理根本不了解客户和当时的情况,就会推脱,或者告诉客户本来就是高风险高收益产品。此时问题虽没有解决,但客户已经觉得精疲力竭了。

“这是所有外资银行的通病,因为中资银行的客户经理不会跳槽如此频繁。”她认为。

一位前渣打银行高管表示,“所以客户告银行的案件特别多。”

外资银行的另一个陷阱是,讲究法律和合规,所以强调客户经理无论客户是否理解,一定让客户签署对银行有利的条款,以避免出事后的责任。他认为,因为客户经理非常年轻,对产品理解不了很容易造成错误销售,如果客户走了,就将是损失一大资金,所以要不计一切代价稳住客户。

外资银行的客户经理压力大,进一步增加了服务水准较差的可能性。“如果6个月内做不出业绩,随时可能走人。所以你去外资银行理财,客户经理可能会先让你做一个五年期定存。”前述渣打银行高管说,客户经理想的都是怎么卖产品,很难为客户服务。

对于宋文洲的遭遇,该高管分析,销售误导和为了留住客户不让客户赎回都是非常可能的。

而纠纷频发对于外资银行这些年是否有所反省,前述渣打高管的感觉是“没有任何影响,就是店大欺客。中国地区不会反思,如果反省也应该是英国总部进行反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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